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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103执异48号

伪满皇宫博物院与吉林省隆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6
公开日期
2019-04-25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伪满皇宫博物院;吉林省隆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吉0103执异48号案外人:吉林省融泽参茸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宽城区。

法定代表人:孙淑华,

委托代理人:胡鑫磊,该公司职员。

申请执行人:伪满皇宫博物院,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志强,院长。

委托代理人:陶崑鹏,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欢,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执行人:吉林省隆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长江路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孙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武学波,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孙馨宇,该公司职员。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伪满皇宫博物院与被执行人吉林省隆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吉林省融泽参茸工贸有限公司对本院作出的(2018)吉0103执965号执行公告的执行内容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吉林省融泽参茸工贸有限公司称,最早经伪满皇宫招商进入伪满皇宫商贸街经营。2009年伪满皇宫将商贸街经营使用权承包给天源会展有限公司(现改名为隆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融泽与天源公司签订商贸街房屋租赁合同继续经营。签到2019年6月末。2018年上半年,伪满皇宫与天源公司发生合同经济纠纷,但这个案子始终没有人告诉我们具体情况。2018年9月27日天源公司突然发给业户一纸通告说,经权威机关仲裁,确定于今年10月1日本公司和全体商户腾空房屋,撤出市场。希望法院领导能酌情考虑经营业主与天源公司一起撤出的裁决,协商伪满皇宫领导,能从我们实体经营业主实际困难角度考虑,让我们能继续经营,减少损失。经查,2009年5月27日,伪满皇宫与吉林省天源会展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将其院内近卫军营区8栋门市房租给吉林省天源会展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15年更名为吉林省隆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至2019年7月30日。隆泰发展租到伪皇宫门市房后,又将门市房转租给其他商户,从中收取租金。2018年3月12日,伪满皇宫博物院正式通知隆泰发展,因市政府总体规划的九一八馆地下工程月底就要施工,要求隆泰发展当月20日停业。后诉到法院。2018年9月17日,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本院作出(2018)吉0103民初1504号民事判决:

一、解除原告(反诉被告)伪满皇宫博物院与被告(反诉原告)吉林省隆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27日签订的《租赁合同》;

二、原告(反诉被告)伪满皇宫博物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被告(反诉原告)吉林省隆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房租880.72元;

三、被告(反诉原告)吉林省隆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从伪满皇宫博物院的房屋中迁出;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被告(反诉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后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于2018年11月29日张贴公告要求隆泰发展及房屋占有人迁出。

本院认为,本院(2018)吉0103执965号执行公告中所要执行的事项,为(2018)吉0103民初1504号民事判决中判项的内容,吉林省融泽参茸工贸有限公司是对本案执行依据即(2018)吉0103民初1504号民事判决不服,故不属于执行异议案件审查范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吉林省融泽参茸工贸有限公司的异议。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房鹏

审判员杨宝宁

人民陪审员张晓辉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孙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