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702民初3440号原告王建中,男,196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薛新民,男,1967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中与被告薛新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中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建中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建中负担。
审判员 马 伟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文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