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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0602执11号

赵宇、郭睿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6
公开日期
2019-04-26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赵宇;郭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黑0602执11号申请执行人赵宇。被执行人郭睿。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8)黑0602民初45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货款70万元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00元及执行费由被执行人郭睿负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冻结被执行人郭睿工资账户,可长期履行,如被执行人郭睿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再向法院申请恢复原判决书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定如下: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8)黑0602民初450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苏同岩

审判员  潘晓东

审判员  刘 博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剑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