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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727执104号

王建新、张建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6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河南省封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建新;张建义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727执104号

申请执行人:王建新,男,1982年8月5日生,汉族,住封丘县,。

被执行人:张建义,男,1976年9月20日生,汉族,住新乡县。。本院执行王建新与张建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

一、2019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手续。

二、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2019年1月31日、2019年2月21日、2019年4月15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股票、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312.59元,予以划拨且申请人已领取,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三、2019年2月2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四、经传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张建义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公积金等财产信息。

五、2019年3月26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张建义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恒伟

审判员  冯立军

审判员  丁士阔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孝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