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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0111执5048号

刘汉超、唐宗发合同诈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6
公开日期
2019-04-23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诈骗
当事人
刘汉超;唐宗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云0111执5048号

申请执行人:刘汉超,男,汉族,1954年5月9日出生,现住成都市青羊区。

被执行人:唐宗发,男,汉族,1963年1月7日出生,现因合同诈骗关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监狱。申请执行人刘汉超与被执行人唐宗发合同诈骗一案,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0日作出的(2017)云0111刑初21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汉超于2018年10月30日向本院立案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5000000,执行费为52400元。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23日向被执行人唐宗发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定其10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责令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8年11月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同时将其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统一向全社会公布。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采取了如下措施:冻结被执行人唐宗发名下所有的银行账户;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和加入失信名单等措施。本院执行中,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工商、证券等,以及依法到房管部门、国土部门、车辆管理中心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并进行电直接约谈,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表示被执行人目前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据此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文峰

审判员  王建华

审判员  吕 黎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龚 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