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822民初1003号
原告:李彦龙,男,1963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万荣县,居民。
被告:李彦虎,男,53岁,汉族,住万荣县,居民。
第三人:尹春苗,女,63岁,汉族,住万荣县,居民。
第三人:尹春江,女,53岁,汉族,住万荣县,居民。
第三人:尹秀红,女,49岁,汉族,住万荣县,居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彦龙、被告李彦虎及第三人尹春苗、尹春江、尹秀红遗产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彦龙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彦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彦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晓东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丹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