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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民终6368号

刘翔业主撤销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6
公开日期
2019-04-29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业主撤销权纠纷
当事人
刘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民终6368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刘翔,男,1994年4月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道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彪,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翔与被上诉人广州市黄埔区东城华庭ABC业主委员会业主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2民初173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刘翔认为,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八条可知,在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后,只要是权益受侵害的业主,在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均可依法提起撤销之诉。无论是《物权法》还是其司法解释,均未要求提起上述诉讼需经双过半的业主同意。参考广州市中院近两年的案例均对个别业主起诉撤销业主委员会决定的案件予以立案审查。原审法院以撤销之诉需双过半业主同意为前提显然属于扩大解释,与法律规定不符。请求上级法院查明事实,撤销(2019)粤0112民初1738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由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刘翔作为涉案产业的业主对涉案产业的业主委员提起撤销权之诉具有法律依据,原审不予受理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变更。综上所述,刘翔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2民初1738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 静

审判员 叶文建

审判员 王 珺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林芝羽谢彩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