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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581执恢108号

孙淑华与殷相芬、刘淑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6
公开日期
2019-04-23
所属地区
吉林省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孙淑华;殷相芬;刘淑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吉0581执恢108号 申请执行人孙淑华,女,1964年3月2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辽源市。 被执行人殷相芬,男,195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梅河口市。 被执行人刘淑清,女,1953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梅河口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淑华与被执行人殷相芬、刘淑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孙淑华保全了被执行人殷相芬所有的位于梅河口市福民街400平方米的房屋,现该房屋有多个保全人同时保全,法院将合并执行,由其中首封案件进行评估拍卖。申请执行人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同意撤回执行申请,将此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吉0581执恢10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马万德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孙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