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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13民初739号

东川区宜格装饰材料经营部与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6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东川区宜格装饰材料经营部;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云0113民初739号

原告:东川区宜格装饰材料经营部。住所地:昆明市东川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XXX。经营者:陈金荣,男,1966年8月28日生,汉族,昆明市东川区居民,住。

被告:陈某,男,1985年3月9日生,汉族,昆明市东川区居民,住东川区。

原告东川区宜格装饰材料经营部与被告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

原告东川区宜格装饰材料经营部于2018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川区宜格装饰材料经营部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川区宜格装饰材料经营部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东川区宜格装饰材料经营部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韩金莉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邱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