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云0113民初739号
原告:东川区宜格装饰材料经营部。住所地:昆明市东川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XXX。经营者:陈金荣,男,1966年8月28日生,汉族,昆明市东川区居民,住。
被告:陈某,男,1985年3月9日生,汉族,昆明市东川区居民,住东川区。
原告东川区宜格装饰材料经营部与被告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
原告东川区宜格装饰材料经营部于2018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川区宜格装饰材料经营部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川区宜格装饰材料经营部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东川区宜格装饰材料经营部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韩金莉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邱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