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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802行审56号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徐志远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6
公开日期
2019-04-20
所属地区
湖南省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徐志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湘0802行审56号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30802006450096B,住所地张家界市永定区永定大道区治大院。法定代表人朱法栋,区长。委托代理人符启平,系张家界市永定区司法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徐志远。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徐志远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张家界市永定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征收办)与徐志远于2017年10月31日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岩塔菜市场周边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已完成申请报批手续,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并列入2017年度张家界市城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属公益性项目。2017年7月26日,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发布了《岩塔菜市场周边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张定政公〔2017〕7号),被申请人位于张家界市永定区永定办事处后溶街居委会的房屋在该项目征收红线范围内。2017年10月31日,被执行人徐志远与区征收办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合同登记号为YDHT-2017-74-YTPG-261-1。协议约定区征收办对徐志远的房屋予以征收,给徐志远一次性补偿441382.05元;约定徐志远在领取补偿款后15日内腾让房屋。协议签订后,被执行人徐志远领取了补偿款,但拒绝履行腾房让地义务。2019年3月15日,申请人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向该户送达了《履行补偿协议催告书》,限定徐志远收到《履行补偿协议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自觉履行房屋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区征收办与徐志远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行政协议,双方当事人依法应当全面履行。徐志远领取补偿款后拒绝腾房让地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故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申请强制执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理由正当,程序合法,依法应准予执行。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予强制执行张家界市永定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与徐志远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二、限被执行人徐志远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立即自行履行上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所确定的义务,自行腾让位于张家界市永定区永定办事处后溶街社区居委会的被征收房屋。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福元

人民陪审员  向 芬

人民陪审员  姚天平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孙志鹏

书记员郑运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