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吉0722民初1603号

郭长河与费树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6
公开日期
2019-04-24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郭长河;费树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722民初1603号

原告:郭长河,男,1976年2月14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岭县。

被告:费树立,男,1976年6月28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岭县。

原告郭长河与被告费树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原告主体资格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郭长河的起诉。诉讼费273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洪新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秦圆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