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甘1025民督60号

正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维刚督促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6
公开日期
2019-04-30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督促
案由
申请支付令
当事人
正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维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甘1025民督60号

申请人:正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正宁县城西街**。

法定代表人:张效龙,该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穆春盛,男,197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正宁县财政局企业股股长。

被

申请人:王维刚,汉族,正宁县人,农民。申请人正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王维刚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后,申请人正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9年4月16日撤回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正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申请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三)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申请费10元,予以免收。

审判员 李 丹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丽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