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甘1025民督60号
申请人:正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正宁县城西街**。
法定代表人:张效龙,该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穆春盛,男,197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正宁县财政局企业股股长。
被
申请人:王维刚,汉族,正宁县人,农民。申请人正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王维刚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后,申请人正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9年4月16日撤回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正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申请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三)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申请费10元,予以免收。
审判员 李 丹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丽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