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24协外认121号
申请人:崔某,女,1968年11月26日出生,朝鲜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汪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昌燮(系崔某的弟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汪清县。
被
申请人:李某,男,1966年10月17日出生,大韩民国公民,住大韩民国首尔衿川区。 申请人崔某申请承认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崔某申请称:李某与崔某之间离婚一案,大韩民国首尔南部地方法院已作出2018第4449号确认书,故申请承认上述文书。
本院查明:大韩民国首尔南部地方法院对李某与崔某之间离婚一案,于2019年2月11日作出2018第4449号确认书。上述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经审查认为,大韩民国首尔南部地方法院对上述案件的2018第4449号确认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效力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承认大韩民国首尔南部地方法院2018第4449号确认书。 案件申请费500元,由申请人崔某负担。
审判长 金成焕
审判员 陈立晖
审判员 叶明晶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