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冀0191执9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刘昭峰,男,198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藁城区。
被执行人:河北欣意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太行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92452077。
法定代表人:于贵良,该公司法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昭峰与被执行人河北欣意电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0月3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资、迟延履行利息费共计32041.33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河北欣意电缆有限公司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未执行到位金额为32041.33元。2018年11月15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令名单。2018年12月07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9年04月15日,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在建工程。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应终结本次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会图
审判员 赵小元
审判员 刘鹏磊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焦泽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