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06民初9655号
原告:赵小丽,女,1971年2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渝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万青,重庆百事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书勉,重庆百事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夏辉,男,1979年2月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
原告赵小丽与被告夏辉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4日立案。
原告赵小丽于2019年0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小丽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小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赵小丽负担。
审判员 周莉华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钟 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