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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06民初9655号

赵小丽与夏辉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6
公开日期
2019-04-29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小丽;夏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06民初9655号

原告:赵小丽,女,1971年2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渝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万青,重庆百事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书勉,重庆百事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夏辉,男,1979年2月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

原告赵小丽与被告夏辉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4日立案。

原告赵小丽于2019年0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小丽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小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赵小丽负担。

审判员  周莉华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钟 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