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105执47号
申请执行人:李雄,男,198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蔡甸区。
委托代理人:胡律学,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武汉锦绣锦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郎诗绿色街区******。
法定代表人:徐庆余,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李雄与被执行人武汉锦绣锦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8日作出的(2018)鄂0105民初18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雄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8)鄂0105民初187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权利:被执行人武汉锦绣锦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李雄房屋租赁费17500元及支付自2018年3月31日起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本院于2019年1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并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及车辆,房产的档案信息,且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8)鄂0105民初187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丹
人民陪审员 刘理娟
人民陪审员 付北达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罗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