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鲁1402执1492号

裴智杰、德州锅炉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6
公开日期
2021-08-24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裴智杰;德州锅炉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1402执1492号 申请执行人裴智杰,男,1955年5月6日生,住德城区。 被执行人德州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运河开发区富源大街。

法定代表人:毕圣均。 申请执行人裴智杰与被执行人德州锅炉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8)鲁1402民初12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终结对(2018)鲁1402执1492号执行卷宗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振明

审判员  张宗巨

审判员  胡 东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朱晓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