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1402执1492号 申请执行人裴智杰,男,1955年5月6日生,住德城区。 被执行人德州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运河开发区富源大街。
法定代表人:毕圣均。 申请执行人裴智杰与被执行人德州锅炉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8)鲁1402民初12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终结对(2018)鲁1402执1492号执行卷宗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振明
审判员 张宗巨
审判员 胡 东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朱晓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