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5222民督58号
申请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揭西分公司,地址:广东省揭西县河婆镇新河路**。
负责人:温永松。职务:总经理。
被
申请人:陈潜莲,1925年5月19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揭西县。申请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揭西分公司与被申请人陈潜莲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后,于2019年4月1日发出(2019)粤5222民督58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陈潜莲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所欠费用,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无法向被申请人送达支付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9)粤5222民督58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8元,由申请人负担。
审判员 曾远君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旭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