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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302执恢103号

杨红、师黎霞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6
公开日期
2021-05-17
所属地区
湖北省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红;师黎霞;王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302执恢103号申请执行人杨红,女,1967年6月7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执行人师黎霞,女,1971年6月29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执行人王宏,男,1967年7月9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本院依据(2015)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122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杨红与师黎霞、王宏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按照该判决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及收入168880元或者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宋 岗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杜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