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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吉0781执120号

李淑芬与杨树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6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吉林省扶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淑芬;杨树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吉0781执120号

申请执行人:李淑芬,女,1955年10月12日生,汉族,现住榆树市。

被执行人:杨树国,男,1968年4月20日生,汉族,现住扶余市。 申请执行人李淑芬与被执行人杨树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扶余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3日作出(2017)吉0781民初654号民事调解书,达成如下调解协议:被告杨树国于2018年1月1日给付原告李淑芬货款45784元。案件受理费747元原告负担。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执行,并于2018年6月6日向被执行人杨树国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听证传票及限制高消费令等相关执行法律文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销申请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扶余市人民法院(2017)吉0781民初65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许瑞华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赫 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