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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2823执328号

恩施兴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东支行、李世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6
公开日期
2019-04-29
所属地区
湖北省巴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恩施兴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东支行;李世宏;朱承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2823执328号

申请执行人:恩施兴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东支行,住所地巴东县信陵镇朝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3582491785F。

负责人:郑世东,行长。

被执行人:李世宏,男,196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湖北省巴东县,

被执行人:朱承桂,女,1973年2月8日出生,土家族,教师,住湖北省巴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恩施兴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东支行与被执行人李世宏、朱承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2月1日向李世宏、朱承桂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世宏、朱承桂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恩施兴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东支行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从2017年8月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0.8‰计算的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263元。但被执行人李世宏、朱承桂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世宏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东支行账号为的存款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绍南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明超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协助划拨存款通知书(2019)鄂2823执328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东支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恩施兴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东支行与被执行人李世宏、朱承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世宏、朱承桂在期限内未予执行,请将该被执行人李世宏在你处账户的存款元,划拨至巴东县人民法院银行账户。开户名:巴东县人民法院开户银行:湖北银行巴东支行开户账号:19×××22附:(2019)鄂2823执328号执行裁定书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联系人:陈东三联系电话:15272******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协助划拨存款通知书(回执)巴东县人民法院:你院(2019)鄂2823执328号协助划拨通知书收悉。李世宏在我行的账户存款元已划拨至巴东县人民法院账户,未划拨元,原因为。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