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324民初397号之一
原告:周军,男,1983年4月16日生,汉族,住睢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鹏,女,1982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睢宁县,系原告周军之妻。
被告:胡坤,男,1977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睢宁县(中医院后)。
原告周军与被告胡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军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周军负担(已付)。
审 判 长 吴中玉
审 判 员 张新娟
人民陪审员 王秀云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法官 助理 魏 冉
书 记 员 张莉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