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303执220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宋雨珈,女,汉族,1975年1月11日出生,住洛阳市涧**。
被执行人:韩寨,男,汉族,1984年10月10日出生,住洛阳市西工区。申请执行人宋雨珈与被执行人韩寨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8)豫0303民初19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1月12日依法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300000元及逾期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依法承担案件受理费3000元、执行费4445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18年11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依法向本院申报了财产;
二、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在银行有银行开户,但账上余额仅为少量,共扣划到4445元,已优先支付执行费4445元;被执行人查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查无证券开户信息;
三、2018年12月19日,在洛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被执行人查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四、2018年12月20日,经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查无公积金缴存信息;
五、2019年1月31日,被执行人曾到我院应询,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我院决定对被执行人拘留15日,但在被执行人签收了拘留决定书后,由赵现锋代替被执行人韩寨交付了30000元,并支付于申请执行人,故未对被执行人实际拘留;
六、2019年3月29日,我院执行人员亦前往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再次寻找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传票,被执行人至今未出现,未到我院应询;
七、本院对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
本院认为,穷尽当前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2019年4月15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及财产调查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财产调查结果,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龙章
审判员张罗炜
审判员 雷 丽 霞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尚 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