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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923民初884号

宋红刚与刘广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6
公开日期
2019-05-05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宋红刚;刘广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923民初884号

原告:宋红刚,男,1987年12月8日生,汉族,住南乐县。

被告:刘广臣,男,1969年3月4日生,汉族,住南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红刚与被告刘广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红刚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刘广臣的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广臣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宋红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红刚撤回对被告刘广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宋红刚负担。

审判员  崔晓艳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宗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