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1022民初65号
原告:尧铭亮,男。
被告:江西省泽龙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2690987243W,地址在江西省吉水县龙华中大道**。
法定代表人:黄勇,执行董事。
被告:江西省泽龙投资有限公司黎川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2568654779D,地,地址在江西省黎川县新城区富宸国际/div>
负责人:王玉辉。 两被告的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卫民,江西赣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尧铭亮与被告江西省泽龙投资有限公司、被告江西省泽龙投资有限公司黎川分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
原告尧铭亮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举证不能为由自愿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故对原告的撤诉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尧铭亮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41元,减半后收取720.5元,由原告尧铭亮负担。
审判员 刘建平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何 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