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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06民初7137号

景志敏与吴尚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6
公开日期
2019-04-29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景志敏;吴尚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06民初7137号

原告:景志敏,男,1964年9月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告:吴尚君,女,1980年7月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四川省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景志敏与被告吴尚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景志敏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景志敏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景志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景志敏负担。

审 判 员 陈庆忠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刘 超

书 记 员 王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