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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983民初1793号

徐某与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6
公开日期
2019-04-25
所属地区
江西省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徐某;吴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983民初1793号 原告徐某,男,1979年6月16日生,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 被告吴某某,男,1989年5月9日生,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双方已经协议调解好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吴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被告吴某某承担。

审判员  刘明冠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娟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