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115民初2650号
原告:天津市宝坻区天汇装饰设计中心,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正通装饰城院内。经营者:周长桉,男,198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宝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邸长岭,男,199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宝坻区。
被告:马志亮,男,198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宝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莹莹(被告之妻),1991年4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
原告天津市宝坻区天汇装饰设计中心诉被告马志亮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立案。2019年4月16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天津市宝坻区天汇装饰设计中心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建宝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黄 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