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豫0205民初822号

赵震虹与侯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6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震虹;侯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205民初822号

原告:赵震虹,女,汉族,1976年9月30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民,原告父亲,汉族,1952年10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侯慧,女,汉族,1988年5月15日出生,住开封市金明区。

原告赵震虹与被告侯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3月19日立案后,原告赵震虹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侯慧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震虹的申请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震虹撤回对被告侯慧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8元,减半收取119元,由原告赵震虹负担。

审判员  曹兴华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孙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