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205民初822号
原告:赵震虹,女,汉族,1976年9月30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民,原告父亲,汉族,1952年10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侯慧,女,汉族,1988年5月15日出生,住开封市金明区。
原告赵震虹与被告侯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3月19日立案后,原告赵震虹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侯慧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震虹的申请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震虹撤回对被告侯慧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8元,减半收取119元,由原告赵震虹负担。
审判员 曹兴华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孙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