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冀0724民初889号
原告:田增亮,男,196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沽源县。
被告:张中秋,男,198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沽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增亮诉被告张中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增亮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增亮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增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张惠忠
审判员 刘继恒
审判员 罗 涛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冀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