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冀0724民初889号

田增亮与张中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6
公开日期
2019-04-25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沽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田增亮;张中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冀0724民初889号

原告:田增亮,男,196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沽源县。

被告:张中秋,男,198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沽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增亮诉被告张中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增亮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增亮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增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张惠忠

审判员  刘继恒

审判员  罗 涛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冀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