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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235执异13号

吴纲巧甘雨林与史洪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6
公开日期
2019-04-24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吴纲巧;史洪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云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渝0235执异13号案外人:甘雨林,男,1991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桂超,男,1980年1月10日,汉族,住重庆市渝**。

申请人:吴纲巧,男,198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超,重庆龙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史洪嘉,男,1990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吴纲巧与被申请人史洪嘉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一案过程中,案外人甘雨林于2019年4月15日对财产保全标的渝X宝马小轿车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甘雨林称,2018年11月30日,案外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二手车购买合同》,案外人以46万元的价格从被申请人处购买了车牌号为渝X宝马小轿车,合同签订当日被申请人交付了车辆和相关的车辆手续,案外人按约定支付了购车首付款45万元。后经案外人多次催促被申请人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但由于被申请人的原因,该车辆至今仍登记在被申请人名下。由于被申请人与他人的债权债务关系,该车辆被云阳法院进行了查封。根据机动车登记法规和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予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的登记。机动车属于动产,动产的所有权从交付之日起转移。案外人已按约定支付了购车款,被申请人已将车辆交付给案外人,该车辆的所有权从交付之日转移至案外人甘雨林。综上,案外人根据法律规定申请法院停止并解除对该车辆的查封。申请人吴纲巧称,渝X宝马小轿车登记的所有人是史洪嘉,应以登记为准。签订合同的真实性申请人无法核实,不排除案外人与史洪嘉有恶意串通损害申请人利益的行为。法院应驳回案外人的异议申请。被申请人史洪嘉未参加听证,也没有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查明,吴纲巧与史洪嘉民间借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吴纲巧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于同日作出(2019)渝0235执保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

一、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史洪嘉名下位于渝中区朝天门街道陕西路9号来福士广场X号房屋;

二、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史洪嘉名下渝X宝马牌车辆。本院于2019年1月8日向车辆管理所送达了该裁定,对渝X宝马牌车辆实施了财产保全。申请人吴纲巧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了民事诉讼。另查明,案外人甘雨林与被申请人史洪嘉于2018年11月30日签订《二手车购买合同》,史洪嘉以46万元价格将渝X宝马牌小轿车出卖给案外人,首付款45万元,尾款1万元待车辆过户后一次性付清。案外人甘雨林于当日收到该车辆及全部相关手续,并向史洪嘉一次性支付首付款45万元。上述事实,有案外人、申请执行人的陈述,案外人提供的《二手车购买合同》、《工商银行流水凭证》、《收条》、交付车辆相片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渝X宝马牌小轿车的所有权人是谁?案外人甘雨林与被申请人史洪嘉在本院查封之前于2018年11月30日签订渝X宝马牌小轿车《二手车购买合同》,于同日支付了购车款,并交付了车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和第二十四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规定,机动车为特殊动产,其所有权人的确定应根据机动车的交付情况来确定。综上,渝X宝马牌小轿车的所有权人系案外人甘雨林,案外人的异议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对登记在被申请人史洪嘉名下渝X宝马牌车辆财产保全的执行。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罗发明

人民陪审员  赵 容

人民陪审员  唐清英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曾 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