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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4民初7390号之一

佛山市禅城区铠昇布行与雷智、湖州织里诚奥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6
公开日期
2021-06-30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佛山市禅城区铠昇布行;雷智;湖州织里诚奥纺织品有限公司;沈永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04民初7390号之一

原告:佛山市禅城区铠昇布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张槎大江路口西侧综合楼夹层1号之一(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604MA50F21Y8N。经营者:陈秀芬。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世广,广东开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开成,广东开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雷智(曾用名雷贤智),男,汉族,1975年10月5日出生,住贵州省修文县,

被告:湖州织里诚奥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织里镇织里中路3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23370662835。

法定代表人:沈永妹。

被告:沈永妹,女,汉族,1971年10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湖州市织南浔区,原告佛山市禅城区铠昇布行与被告雷智、湖州织里诚奥纺织品有限公司、沈永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780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2月9日起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3月4日);2、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月23日期间,被告雷智及被告湖州织里诚奥纺织品有限公司(对外挂招牌为诚泰布业)多次向原告购买布料,原告依约履行了交货义务。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货单上列明货到当天付款,逾期每天按1%计算利息。截至2018年1月23日,被告雷智、湖州织里诚奥纺织品有限公司共欠原告货款926114.6元。在其承诺尽快支付货款的情况下,原告给予了折扣优惠,故被告雷智在2018年2月9日出具一张欠条确认拖欠原告货款780000元,然至今被告雷智及湖州织里诚奥纺织品有限公司未支付过任何款项。

被告沈永妹与被告雷智是夫妻关系,应当对被告雷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另被告湖州织里诚奥纺织品有限公司是一人有限公司,被告沈永妹是唯一股东,应对被告湖州织里诚奥纺织品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被告雷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移送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审理。理由如下:三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为湖州市××区织里镇,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移送至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被告雷智已出具欠条确认欠原告货款未付,相应地被告负有向原告给付货币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为合同履行地”。原告作为接收货币的一方,其向本院提起诉讼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雷智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雷智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孔庆强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黄 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