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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523民初1453号

郑沛娟与广饶東恒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王志德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6
公开日期
2019-04-24
所属地区
山东省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郑沛娟;广饶東恒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王志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523民初1453号

原告:郑沛娟,女,196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惠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明奇,广饶花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广饶東恒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稻庄镇政府驻地(西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5667485878。

法定代表人:朱卫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延南,山东领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瑞,山东领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志德,男,汉族,现住寿光市。 原告郑沛娟与被告广饶東恒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王志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03月18日立案。

原告郑沛娟于2019年0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要求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其权利所作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沛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沛娟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顾建亭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崔 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