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523民初1453号
原告:郑沛娟,女,196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惠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明奇,广饶花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广饶東恒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稻庄镇政府驻地(西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5667485878。
法定代表人:朱卫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延南,山东领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瑞,山东领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志德,男,汉族,现住寿光市。 原告郑沛娟与被告广饶東恒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王志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03月18日立案。
原告郑沛娟于2019年0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要求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其权利所作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沛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沛娟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顾建亭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崔 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