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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726民初539号

原告蒋万强与被告宁强县双武食品有限公司、付双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6
公开日期
2019-04-29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宁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蒋万强;宁强县双武食品有限公司;付双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陕0726民初539号

原告:蒋万强,男,汉族,住陕西省宁强县。

被告:宁强县双武食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00726305616527H。住所地:宁强县汉源街道办事处羌州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付双武,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付双武,男,汉族,住湖北省钟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蒋万强与被告宁强县双武食品有限公司、付双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万强以已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蒋万强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万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蒋万强负担。

审判员  薛进平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姜 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