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1083民初391号
原告:黄科润,男,199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
被告:文慷,男,1992年9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洪湖市人,住湖北省洪湖市。
被告:罗雪,女,1996年1月17日出生,彝族,贵州省毕节市人,住址同上。 原告黄科润与被告文慷、罗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立案。原告黄科润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黄科润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唐纯俊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施洪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