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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1121财保63号

申请人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曾友金、邓远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6
公开日期
2019-04-22
所属地区
湖南省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邓远勇;曾友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1121财保63号 申请人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祁阳县城金盆路与椒山南路转角处。 法定代表人刘国富,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邓远勇,男,1975年12月16日出生,住祁阳县。 被申请人曾友金,女,1974年5月27日出生,住祁阳县。 申请人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邓远勇、曾友金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0万元进行冻结。申请人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承担保全申请不当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邓远勇、曾友金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0万元。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付。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良君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柏 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