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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84财保247号

马社举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6
公开日期
2019-04-23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马社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84财保247号

被告人:马社举,男,1979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被告人马社举因犯盗窃罪一案,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新郑市人民法院(2019)豫0184刑初19号刑事判决书,决定对被告人马社举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人马社举银行存款3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明波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 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