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921民初932号
原告:朱志祥,男,198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阳县。现住宁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恩祥,宁阳民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勇,男,198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阳县。
被告:泰安市和合创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宁阳县城东街**丽水花园****。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路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托代表:宋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树蕊,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香,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泰安市东岳大街西段泰安市生资公司沿街综合楼iv>
负责人:高琪,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晗,公司员工。
原告朱志祥与被告王勇、被告泰安市和合创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思鸿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圆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