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0106执6989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市金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址:成都市金牛区沙湾路**。
被执行人:成都壹千零壹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址:成都市高新区吉庆三街**********
法定代表人:廖良平。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川0106行审16号裁定书,于2018年12月2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成都市金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成都壹千零壹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执行标的649746.77元及利息,执行费8897元。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和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也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本院在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成都市车辆管理所进行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总对总”及“点对点”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等信息进行了查询,未查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9年3月;2019年3月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实地调查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申请执行人成都市金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成都壹千零壹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法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洋
审判员 程 敏
审判员 何金伟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袁小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