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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84执恢292号

王恒强、柳海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6
公开日期
2019-04-22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恒强;柳海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84执恢292号

申请执行人:王恒强,男,198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现住河南省新郑市新华办中华北路道北居民区。

被执行人:柳海林,男,1964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现住河南省新郑市。本院在执行王恒强与柳海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8月17日以(2018)豫0184财保133号民事裁定诉讼保全查封了柳海林名下位于新郑市新华路街道办事处双拥路西侧领秀城39号楼2单元302室房产(不动产权证号2016-0000142)。现因本案已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柳海林名下位于新郑市新华路街道办事处双拥路西侧领秀城39号楼2单元302室房产(不动产权证号2016-0000142)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王锦程

审判员  陈瑞甫

审判员  刘松林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晓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