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吉0105财保156号

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对长春鑫丰嘉裕贸易有限公司、长春瑞百嘉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春锦筑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海南嘉邦实业有限公司、于国栋、邓智宁、李红君、于淑艳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6
公开日期
2019-04-23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长春鑫丰嘉裕贸易有限公司;长春瑞百嘉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春锦筑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海南嘉邦实业有限公司;于国栋;邓智宁;李红君;于淑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105财保156号

申请人: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苑旭东,董事长。

被

申请人:长春鑫丰嘉裕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尹思博,董事长。

被

申请人:长春瑞百嘉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净月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小东,董事长。

被

申请人:长春锦筑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净月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吉春,董事长。

被

申请人:海南嘉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红君,董事长。

被

申请人:于国栋,男,汉族,住址:长春市南关区。

被

申请人:邓智宁,女,汉族住址:长春市南关区。

被

申请人:李红君,男,汉族,住址:长春市二道区。

被

申请人:于淑艳,女,汉族,住址:长春市二道区。 申请人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2日向哈尔滨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对被申请人长春瑞百嘉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的8处房屋、对被申请人长春锦筑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的162处房屋、对被申请人邓智宁所有的6处房屋、对李红君所有的5处房屋予以查封;同时申请人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2019年4月16日,哈尔滨仲裁委员会将申请书、担保材料的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邓智宁所有的房屋予以轮候查封; 二、被申请人邓智宁所有的房屋予以轮候查封; 三、对被申请人邓智宁所有的房屋予以轮候查封; 四、对被申请人邓智宁所有的房屋予以轮候查封; 五、对被申请人邓智宁所有的房屋予以轮候查封; 六、对被申请人邓智宁所有的房屋予以轮候查封; 七、对被申请人李红君所有的房屋予以轮候查封; 八、对被申请人李红君所有的房屋予以轮候查封; 九、对被申请人李红君所有的房屋予以轮候查封; 十、对被申请人李红君所有的房屋予以轮候查封; 十一、对被申请人李红君所有的房屋予以轮候查封 十二、对被申请人长春锦筑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购买的,长春东方联合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房屋房籍。 十三、对被申请人长春瑞百嘉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购买的,长春东方联合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房屋予以轮候预查封。 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申请人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定勇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崔 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