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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05财保675号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石桥支行、李电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6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石桥支行;李电雷;李鹤;李慧玲;河南一帆实业有限公司;邓国君;王启宗;河南恒菲宇贸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05财保675号申请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石桥支行,营业场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87号。被申请人李电雷,男,汉族,1981年6月4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申请人李鹤,女,汉族,1982年9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封丘县。被申请人李慧玲,女,汉族,1977年7月5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申请人河南一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路**时尚精品街**。被申请人邓国君,男,汉族,1973年7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封丘县。被申请人王启宗,男,汉族,1964年1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封丘县。被申请人河南恒菲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索凌路**院**楼******iv id='2'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申请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石桥支行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李电雷、李鹤、李慧玲、河南一帆实业有限公司、邓国君、王启宗、河南恒菲宇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49149.8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自有资产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电雷、李鹤、李慧玲、河南一帆实业有限公司、邓国君、王启宗、河南恒菲宇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49149.8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简冬琼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淑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