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05财保675号申请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石桥支行,营业场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87号。被申请人李电雷,男,汉族,1981年6月4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申请人李鹤,女,汉族,1982年9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封丘县。被申请人李慧玲,女,汉族,1977年7月5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申请人河南一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路**时尚精品街**。被申请人邓国君,男,汉族,1973年7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封丘县。被申请人王启宗,男,汉族,1964年1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封丘县。被申请人河南恒菲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索凌路**院**楼******iv id='2'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申请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石桥支行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李电雷、李鹤、李慧玲、河南一帆实业有限公司、邓国君、王启宗、河南恒菲宇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49149.8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自有资产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电雷、李鹤、李慧玲、河南一帆实业有限公司、邓国君、王启宗、河南恒菲宇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49149.8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简冬琼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淑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