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0412执4192号
申请执行人:赵文根,男,196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
被执行人:王荣伟,男,198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溧阳市。关于申请执行人赵文根与被执行人王荣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4日作出的(2018)苏0412民初41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根据生效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王荣伟需支付申请执行人15717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未按照判决书内容履行支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财产,发现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终结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玉宇
审判员 蒋建忠
审判员 臧焕明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晓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