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 支 付 令 (2019)琼9002民督1号
申请人:许道伍,男,195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琼海市。
被
申请人:林道山,男,1981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琼海市。 申请人许道伍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许道伍称,被申请人林道山于2019年1月2日以装修房屋缺乏资金为由向申请人借款38000元,申请人如数付给被申请人后,被申请人出具了借条。现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偿还借款38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林道山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许道伍人民币38000元。 申请费250元,由被申请人林道山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符小丽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周 瑶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第二百一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