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吉0781执29号
申请执行人:李美英,女,1955年6月15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执行人:郭香梅,女,1963年9月28日生,汉族,现住扶余市。 申请执行人李美英与被执行人吕郭香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扶余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吉0781民初19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郭香梅给付赔偿款193884.64元,负担案件受理费、鉴定费3545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被执行人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160000元,余款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现已实际履行完毕。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扶余市人民法院(2018)吉0781民初198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许瑞华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马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