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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84民初1482号

郑某与赵成、施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6
公开日期
2019-04-25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郑某;赵成;施莎;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84民初1482号

原告:郑某,女,2013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

法定代理人:刘敏,女,198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

被告:赵成,男,199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

被告:施莎,女,199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

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来福士广场塔**第**。

负责人:袁寿宁。 原告郑某与被告赵成、施莎、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原告郑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郑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海忠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