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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湘0103刑初964号

饶帮新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6
公开日期
2019-04-29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交通肇事
当事人
饶帮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湘0103刑初964号公诉机关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饶帮新,男,1974年11月8日出生于湖北省潜江市,住湖北省潜江市,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6月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天检诉刑诉[2018]10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饶帮新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饶帮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月14日19时5分许,被告人饶帮新驾驶湘A×××**牌重型自卸货车沿长沙市天心区新开铺路由北往南行驶至雀园路口处,恰遇杨某1驾驶无牌二轮电动车由北往南行驶至此,由于饶帮新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不按导向车道,且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行驶,导致湘A×××**重型自卸货车将二轮电动车撞到,造成杨某1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告人饶帮新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经鉴定,杨某1符合交通事故致腰部以下毁损伤死亡经长沙市公安局天心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饶帮新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饶帮新所在单位已经赔偿被害人家属76万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该院以到案经过、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为佐证,指控被告人饶帮新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饶帮新发生事故后拨打报警电话,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若其在法庭审理期间亦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饶帮新在检察机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罚制度。同时该院建议本院对被告人饶帮新以交通肇事罪在有期徒刑一年左右予以量刑。

被告人饶帮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均无异议,对公诉人当庭出示和宣读的证据,亦表示没有异议。经本院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饶帮新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属实,情节没有出入,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被告人饶帮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自愿认罪认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并经查证属实的如下证据予以证明:1、肇事车辆及现场照片,证明交通肇事车辆外形及造成一人死亡事故的事实。2、到案经过,证明2018年1月14日,公安机关在接到被告人饶帮新报警后赶至现场勘查处理,被告人饶帮新主动交代了案件事实,后于2018年1月30日20分许到交警大队投案的事实。3、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证明事故发生的方位和现场情况、肇事车辆的事实。4、湖南省文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害人杨某1符合交通事故致腰部以下损毁伤死亡的事实。5、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证明经检验,被告人饶帮新所驾驶的湘A×××**重型自卸货车轴制动不平衡率、左外灯项目及右外灯项目均不合格的事实。6、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被告人饶帮新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杨某1不承担责任的事实。7、湖南省天罡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本次事故系湘A×××**货车右前部与未悬挂号牌电动车车身右侧碰撞、湘A×××**货车右后轮碾压未悬挂号牌电动车汽车人所致。以及湘A×××**货车在事故发生时的行驶速度为41-46km/h,未悬挂号牌电动车在事故发生时的行驶速度为15-17km/h的事实。8、检验报告,证明经检验被告人饶帮新的血液中未检出乙醇的事实。9、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保险单,证明事故车辆信息、驾驶人信息以及事故车辆投保的基本情况。10、证人杨某2的证言,杨某2系被害人杨某1儿子,证明该次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的事实。11、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证明被告人饶帮新已和被害人杨某1家属达成了调解协议,并赔偿了其损失,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饶帮新的行为表示谅解的事实。12、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饶帮新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3、被告人饶帮新的供述和辩解,证明被告人饶帮新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讳,并与其他证据相吻合。

本院认为,被告人饶帮新违反国家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公诉机关对其犯罪的指控成立,对其行为本院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饶帮新在发生事故后拨打报警电话,且归案后及在庭审过程中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认定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饶帮新所在单位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饶帮新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饶帮新系初犯,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可以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饶帮新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限被告人饶帮新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本刑事判决书到居住地司法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根据规定,社区服刑人员未在规定期间内报到,脱离监管一个月以上的,应当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袁 勇

人民陪审员  杨卫军

人民陪审员  柳 丹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卿作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