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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622执1409号

谭永梅、龚文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6
公开日期
2019-04-29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谭永梅;龚文辉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1622执1409号

申请执行人:谭永梅,女,197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被执行人:龚文辉,男,195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川1622民初437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执行的谭永梅与龚文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应执行标的261375元及利息、垫支诉讼费3024元,已执行标的58857.30元。执行中,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评估拍卖了被执行人龚文辉、刘永秀名下位于武胜县沿口镇振兴路商业用房两间,拍卖所得款项用于本案申请执行人及另案申请执行人共同进行分配,扣除执行费、评估费、抵押权人优先受偿等费用后,本案申请执行人实际领取金额为58857.30元。现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并发出了限制消费令。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詹金波

审判员  王洪林

审判员  姚 林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侯荣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