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鲁0828刑初128号公诉机关金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某,男,1996年1月25日出生于山东省金乡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金乡县。2019年1月8日因侮辱他人被金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500元。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23日被金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29日被金乡县人民检察院重新取保候审。金乡县人民检察院以金检公诉刑诉〔2019〕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金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月1日,被告人田某酒后驾驶鲁H×××**号小型汽车,沿金张线由南向北行驶至金乡县肖云镇金鱼河桥时,被金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当日民警在金乡县宏大医院对田某的血样提取并送检,经济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从被告人田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6.6mg/100ml,属醉酒驾驶。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田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及书证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田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田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田某的犯罪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一致。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被告人田某的户籍信息、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照片、手持酒精检测仪检测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金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归案说明,被告人田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济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济)公(刑)鉴(酒精)字(2019)30号检验报告等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在本案审理期间,金乡县司法局接受本院的委托,对被告人田雪冬的个人及家庭情况、犯罪前的行为表现等进行了社会调查,并向本院出具了调查评估意见书。经调查,被告人田雪冬周围邻居及村干部均反映其在家及村里表现尚可,如果能够判处缓刑,对村居不会产生不良影响,村干部愿意协助司法机关做好对其的监管教育工作。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当庭田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犯罪的情节、性质、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并结合金乡县司法局出具的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对其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不致产生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田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马瑞平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佩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