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豫1330民初551号
原告:郑本科,男,生于1975年7月1日,汉族,住桐柏县。
被告:王宝中,男,生于1985年7月10日,汉族,住社旗县。
原告郑本科与被告王宝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本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宝中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本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1914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2月,被告到桐柏县××镇收购羊草,原告为其供货25.9吨,每吨460元,合款11914元,后被告于2019年1月28日向原告出具一欠条。该欠条出具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付。在诉讼中,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欠条一份。被告王宝中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未答辩,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被告收购原告羊草25.9吨,每吨460元,共计11914元,被告于2019年1月28日向原告出具一欠条。欠条出具后,被告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羊草款11914元未付,有原告的陈述和提供的欠条相证实,被告也未提供相反的证据相反驳,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1914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王宝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本科羊草款11914元。被告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孝印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 奇 来自